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0-10-11浏览次数:2445

  教育部8月30日针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以及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的海外考试(TOEFL、GRE、GMAT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此类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意见》说,近段时期以来,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及海外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各种形式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从夹带、抄袭、替考等传统方式逐步发展为制作假证件、假学历证书以及利用手机、寻呼机等移动通信工具进行舞弊。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意见》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重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作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增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良好学风、净化校园环境、清除教育考试领域腐败现象的大事来抓。领导干部、教师、考试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不作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要使在校生、考生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考试中的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是社会丑恶现象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是腐败行为,绝不能容忍,必须严肃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从严治教,从严治考,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
   二、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依法治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考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对在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还应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从速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不经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有关人员建立与教师岗位、职责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措施,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积极与舞弊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建立必要的奖励办法。
   对出现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考点,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依法作出处理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案件或有关机构作出的撤消考点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或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对违纪、舞弊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及与考生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各地应及时上报,以利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三、加强考风考纪和校纪校规建设,对违反者严肃处理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论。
   社会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一经查实,由招生考试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且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曝光。
   协助或为替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加大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止、发现违纪、舞弊行为上的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大在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方面的经费和人员投入,逐步实现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积极推进摄像跟踪技术,在报名、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入校等几个关键环节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