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以上规定,中央组织部对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了具体规定,并已报经中央批准实施,主要是: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2)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须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来源:上海基层党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