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选人用人,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充分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十七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实现这一党代会工程,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要求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界定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谁、谁追究、如何追究,清清楚楚,一目了然。《责任追究办法》,既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这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体系中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
中央组织部出台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离任检查办法,重在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其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这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好的制度,关键在执行。对4个法规文件,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机关和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深入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