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反腐的又一利器

2011-06-09

               来源:2011年05月23日;《半月谈》2011年第9期;记者 何晏
  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增强《廉政准则》的操作性,切实提高《廉政准则》的执行力,中央纪委近期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既彰显了中央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又体现了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2010年1月18日颁布施行的《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指出,《廉政准则》明确提出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比较全面地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成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来自中央纪委的消息显示,中央对于《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都认真学习了《廉政准则》,但在具体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也不断提出有关条款如何理解、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权威人士指出,其实,为保证《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廉政准则》印发后,中央纪委就立即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只不过为慎重起见,并符合相关程序,之后又经历多次征求意见和调研。2011年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才最终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查处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领导干部191名;3.9万多名领导干部主动上交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共计3.8亿元,查处违纪人员2377人,涉及违纪资金2.42亿元。

 记者观察发现,《实施办法》不但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而且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项禁止性规定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实施办法》共三章5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问题的政策适用。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按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范,共分为8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第三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专家表示,《实施办法》的一大看点是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首先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其次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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