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40年 中国再次发布特赦令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2015-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特赦令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强调,特赦作为宪法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1975年以前有过7次。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有规定。但是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我们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为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为有利于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的和谐和祥和,彰显德政的感召力,这次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特赦部分罪犯。

                             2015年08月30日   01 :要闻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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